恋爱期间赠送财物是否可以要求返还,需要分情况来看:1. 一般性赠与:如果是恋爱期间基于日常交往、增进感情等目的,给予对方的价值较小的财物,如鲜花、小礼物等,通常属于一般性赠与,赠与完成后不能要求返还。这是基于赠与行为的无偿性和自愿性,一旦交付,所有权即发生转移。2.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对于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价值较大的财物,比如房产、车辆等,如果最终没有结婚,赠与方有权要求返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赠与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就是结婚。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失去基础,赠与人可以主张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物。3. 借款性质的财物:若恋爱期间一方以借款形式给予另一方财物,比如出具了借条或者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那么即便双方存在恋爱关系,借款方也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如果有约定)。 总之,恋爱期间赠送财物能否要求返还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财物的性质、赠与目的等具体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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