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主要依据以下方面:1. 子女年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 抚养能力: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这些情况在判决时会予以考虑。3. 子女意愿: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4. 其他因素:双方的抚养条件,如经济状况、居住环境等。此外,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总之,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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