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 婚前一方建造:如果房产是一方在婚前建造的,该房产通常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建造方所有,另一方无权分割。法律依据为《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 婚后双方共同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建造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照平等分割原则进行处理,一般是双方协商确定房产归属,协商不成可通过法院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例如,双方都参与了建房劳动,投入资金比例等。3. 一方父母出资建造:若房产是一方父母出资建造,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4. 宅基地上房屋:农村房屋与宅基地紧密相连,宅基地一般是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的,离婚时房屋可分割,但宅基地的使用权益通常不能分割给非本集体成员。对于房屋的分割,同样要区分上述不同建造情况来确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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