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未结算诉讼时效的起算如下:1. 首先,有约定结算期限的,从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双方约定了结算时间,到期后发包人未结算,承包人此时知道权利受损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2. 若没有约定结算期限,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从交付之日起算。因为交付后,承包人就可要求结算工程款,此时其权利可能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后,发包人应及时审核结算,若不处理,承包人权利受损,诉讼时效起算。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起诉才能确定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及侵害程度,所以从起诉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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