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体如下:1. 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2.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3. 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4. 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5.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为《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申诉的范围,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申诉程序,使相关申诉有章可循,确保司法公正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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