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有以下区别:1. 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掌管、经手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2. 侵犯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单位资金的使用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3. 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4. 挪用用途不同:挪用资金罪是挪作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挪用于其他公用事项。5. 主观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一般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挪用特定款物罪是为了单位整体利益。6. 法律后果不同:挪用资金罪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挪用特定款物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量刑也因后果严重程度而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了挪用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了挪用特定款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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