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不是从逮捕那天开始计算。1.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 先行羁押:逮捕属于先行羁押的一种情况。先行羁押是指在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3. 计算方式:当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会根据判决结果确定刑期,然后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之前存在先行羁押,比如逮捕,那么羁押的时间会按照规定折抵相应的刑期。例如,某人被逮捕后羁押了3个月,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那么他实际执行的刑期就是1年减去3个月的折抵时间,即9个月。所以,判刑的起始时间是判决执行之日,逮捕等先行羁押时间用于折抵刑期。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