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1. 法律地位: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2. 责任承担: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在诉讼中,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但最终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总公司。比如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后违约,债权人有权要求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分公司有自己管理的财产,在执行时可先以分公司财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再由总公司补充。3. 登记事项:分公司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等。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4. 财务管理:分公司的财务一般纳入总公司统一管理,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以确保其运营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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