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一些具有罚没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所属单位。2.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上述单位明知罚没财物应上缴国库,却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3.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国家对罚没财物有严格管理和处置规定,私分行为破坏了这些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4. 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集体私分的财物是罚没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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