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但不包括实际施工人。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2. 优先受偿的范围: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受偿的范围一般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3. 行使期限: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的。4. 受偿顺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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