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拒绝被探望不能直接作为中止探望的事由。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里强调的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这一关键因素。子女拒绝被探望,可能是多种原因导致,比如孩子自身情绪问题等,但不能简单等同于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如果一方以子女拒绝为由请求中止探望权,法院通常会综合多方面情况判断。例如,是否存在另一方借子女拒绝而故意阻碍探望的行为,是否确实因探望对子女心理、生活等产生了不良影响等。如果出现子女拒绝被探望的情况,应首先尝试与子女沟通,了解其原因,尽量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符合中止探望权的法定条件,而不能仅凭子女拒绝这一点就要求中止探望。 1. 子女拒绝不能直接作为中止探望事由。2. 法定中止事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3. 出现此情况应先沟通协商。4. 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判定是否符合中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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