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仅有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通常不能认定犯罪。核心法律关系属于刑事证据审查范畴。适用的法律条文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从现有证据角度分析口供属于言词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弱且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仅有口供缺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优势在于口供可能提供案件线索方向但劣势明显缺失其他证据佐证证明力不足。关键证据如作案工具、现场痕迹、证人证言等往往缺失。在实体和程序风险方面若仅依口供定罪存在极大错判风险可能导致无辜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解决路径上协商、调解在此不适用。行政投诉也无法处理此类定罪问题。仲裁主要适用于民商事纠纷。诉讼中公诉机关若仅有口供无其他证据提起公诉法院很可能作出无罪判决。所以司法实践中不能仅依据口供认定犯罪必须有充分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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