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如下核心法律关系此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适用法律条文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造成人身伤残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从证据角度看书证如广告合同、宣传文案等很关键;电子数据如网络广告记录等也有证明力。优势证据是能清晰体现虚假宣传内容及造成后果的材料;劣势可能是证据不完整比如缺失消费者损失的具体证明。风险方面败诉风险在于证据不足等;执行风险可能是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解决路径上协商较灵活但对方可能不认;调解可快速解决但可能需让步;行政投诉可由监管部门处理但力度有限;仲裁一裁终局较高效但程序较复杂;诉讼程序规范但耗时较长。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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