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不经开庭进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这种情况下不经开庭就进行财产保全主要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例如在一些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迹象若等到开庭后再申请保全可能为时已晚财产已被转移导致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所以只要满足法定的紧急情况等条件不经开庭也可进行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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