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一般来说并没有明确规定传唤不去多久会进行强制传唤。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比如经多次传唤仍拒不前往、逃避意图明显等。如果被传唤人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前往应当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说明情况。若被强制传唤当事人需要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行动。公安机关强制传唤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在面临传唤时建议当事人按时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如实陈述相关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认为传唤不合理或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在配合后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来维护自身权益。从风险角度看不配合传唤可能导致强制传唤增加执法对抗性风险;而及时配合有助于清晰表达自身立场。解决路径方面协商、调解在前期传唤环节较少适用行政投诉在认为传唤违法时可行仲裁不适用此类治安传唤纠纷诉讼可在强制传唤后认为程序违法等情况下提起但时间和金钱成本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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