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律关系委托代理中的转委托问题。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一般情况下转委托需要经过被代理人同意。但存在紧急情况时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可不经过同意。优势在于明确了一般规则和紧急情况的例外。劣势可能在于对紧急情况的界定存在争议。关键证据可能包括证明紧急情况存在的相关材料。风险与策略分析败诉风险若未经同意转委托且不符合紧急情况受托人可能担责。执行风险若受托人无财产履行责任可能影响执行。时间与金钱成本诉讼耗时费钱。解决路径及利弊协商、调解较灵活节省成本但可能无法完全满足诉求;仲裁一裁终局高效但程序要求严格;诉讼有强制执行力但程序复杂。建议受托人应尽量取得同意再转委托遇紧急情况留存好相关证据以便证明转委托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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