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在一定条件下会优先于其他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体现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存在目的在于保障建筑工人等劳动者的利益以及维护建筑行业的稳定。优势在于法律明确赋予了承包人这一特殊权利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能通过折价或拍卖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劣势在于行使该权利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如需按照法定程序催告等还可能面临发包人恶意拖延等情况。对于此类纠纷协商解决成本低、效率高但可能难以达成一致;调解是较好的选择能在中立第三方主持下达成和解;行政投诉可能促使相关部门介入协调;仲裁相对高效专业但需有仲裁协议;诉讼则是较为权威的途径能通过法院强制保障权利实现。承包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方式同时注意收集和保留好工程合同、施工记录等关键证据以保障自身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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