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主张对象是次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里的相对人就是次债务人。比如甲欠乙货款丙欠甲货款甲怠于向丙行使债权导致乙的债权无法实现此时乙就可以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甲对丙的权利丙就是次债务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债权人需证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这一事实。优势在于法律赋予了债权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劣势在于需满足严格的构成要件否则可能无法成功主张。解决路径方面协商可能较难让次债务人配合调解也不易达成一致。仲裁需有仲裁协议。诉讼是较为常见有效的方式通过诉讼债权人可借助法院强制力要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义务实现债权。具体步骤是先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由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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