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如下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特殊情况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要准确把握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概念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案件应由哪个法院受理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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