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抚养费支付问题属于婚姻家庭类法律关系。 适用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不给抚养费原因分析1. 经济困难一方可能因失业、重大疾病、残疾等原因确实没有经济能力支付抚养费。但即便如此也需通过合法程序变更抚养费数额或支付方式。2. 抚养权争议若一方认为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如存在虐待、严重不良嗜好等行为可能会以争取抚养权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试图通过此方式在抚养权争夺中占据优势。3. 对抚养费理解偏差部分人可能认为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的其他投入(如教育费用、生活开销等)可等同于抚养费从而拒绝额外支付。4. 恶意逃避个别情况下一方出于恶意故意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风险与策略分析风险不支付抚养费可能面临强制执行影响个人信用还可能引发抚养权变更等后续问题。策略双方可先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解决。若调解无果可向法院起诉。诉讼中需提供对方经济状况、孩子实际需求等证据。胜诉后若对方仍不支付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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