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律关系产品责任纠纷中的缺陷产品补救问题。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证据分析 优势若有产品缺陷的鉴定报告、产品销售记录等书证能有力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及流通情况对主张权利很关键。 劣势缺乏产品缺陷导致损害的具体案例证据可能影响赔偿范围的确定。 关键证据缺失如果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相关记录可能在责任认定时处于不利地位。风险与策略分析 风险 败诉风险若不能充分证明产品缺陷及补救措施不力可能败诉。 执行风险若企业经营不善可能无法承担召回等费用及赔偿。 策略 协商双方可就补救措施、赔偿等协商成本低、灵活性高但可能达不成一致。 诉讼能强制对方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不过耗时久、成本高。建议先收集证据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及时诉讼要求对方停止销售、召回产品并承担必要费用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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