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存在例外情况。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基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但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特殊情况设置例外。权利义务:行政机关有执行行政行为的职责,当事人有申请停止执行的权利。关键要件:需符合法定的停止执行情形。实务建议:若原告或利害关系人想申请停止执行,应尽快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如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等。收集证明执行会造成损失等相关证据,如财产损失的评估报告等。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停止执行的裁定。当事人要密切关注法院裁定结果,若裁定不停止执行,可进一步考虑通过复议等程序继续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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