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行政诉讼中,一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行政机关需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告也需承担一定举证责任。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核心分析:被告举证是原则,因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遵循法定程序、有充分事实依据,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符合依法行政要求。原告在特定情形下举证,比如证明行政行为造成其损害等,有助于推动诉讼进行。关键在于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实务建议:被告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确保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原告要积极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等。若对举证责任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要求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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