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核心分析:适用逻辑:明确特定行政行为不服时需先复议再诉讼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全面性和公正性。权利义务:行政相对人有按程序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有依法接受复议和应对诉讼的义务。关键要件:特定行政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前置。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准备好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及对自身权益产生影响的各类材料。申请复议:按规定向相应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及证据材料。关注复议决定:及时了解复议结果若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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