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停止执行包括对被告的拘留等行政行为。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核心分析: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是一般原则以保障行政行为的权威性和连续性。但出于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等考虑设置了上述停止执行的情形。若符合这些情形行政行为包括拘留等可能会停止执行。关键在于判断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实务建议:如果认为行政行为(如拘留)不应在诉讼期间执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等符合停止执行的情形。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裁定。若对裁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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