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先开发票后发货不一定算虚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核心分析:1. 若双方有真实的交易意图和实际业务往来先开发票后发货只是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调整不构成虚开。因为虚开的关键在于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2. 但如果没有真实交易纯粹先开发票而无后续发货行为属于虚开发票。实务建议:1. 对于有真实交易的情况应留存好双方关于交易的沟通记录、合同等证据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及先开发票的合理性。2. 若怀疑对方虚开发票可向税务机关举报提供相关交易证据线索。税务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程序一般包括要求被举报方提供相关业务资料、实地核查等以确定是否存在虚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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