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核心分析:适用逻辑:特定行政行为引发争议需先经行政复议程序不服复议决定再起诉。权利义务:行政相对人有按程序申请复议的义务复议机关有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职责。关键要件:明确属于法定的复议前置情形如涉及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等。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准备好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及自身权益受影响的材料。申请复议:向法定的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按要求填写表格并附证据。关注复议进展:及时了解复议机关的审查进度和决定。若对复议决定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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