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核心分析:适用逻辑:此条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规定。权利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纯获利益等相适应行为有效其他行为需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有催告权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构成要件:明确主体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有纯获利益、相适应及其他之分需考虑法定代理人追认及相对人撤销等情况。实务建议:若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要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有效条件。作为相对人行使催告权要注意期限是三十日。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行为性质、相对人是否善意等。若产生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