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核心分析:适用逻辑:行政复议机关需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权利义务:行政复议机关有依法审查并按时作出决定的义务;申请人有监督复议机关按时处理的权利。关键要件:受理时间起算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确定是否延长及延长天数。实务建议:申请人可关注复议机关通知了解决定进度。若超期未出决定可向复议机关询问原因。同时要注意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后及时根据决定内容采取相应措施如对结果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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