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离婚并非只能去登记的地方办理。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核心分析:首先协议离婚可以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并非局限于原登记地。这样规定是考虑到方便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便利的地点办理。其次明确了办理所需的证件和材料保障离婚登记程序规范有序。实务建议:如果选择协议离婚双方需先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准备好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后有30天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双方需共同去领取离婚证。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准备好起诉状、证据等材料按法院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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