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解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此条规范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告知义务旨在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与自主决定权。权利义务:医务人员有说明病情、医疗措施、风险及替代方案等义务;患者及其近亲属有知情权与同意权。构成要件: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且造成患者损害。4. 实务建议:患者要注意留存医务人员告知相关情况的记录如病历中的记载、谈话录音等。若认为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可先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反映请求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及自身受到的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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