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内容。具体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2.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3. 核心分析:适用对象限定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的两种情形同时对不适用保外就医的情况作出规定。规定了确定罪犯严重疾病需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区分交付执行前和交付执行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主体及批准机关。4. 实务建议:若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家属或其辩护人应及时收集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向执行机关(交付执行前向法院交付执行后向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执行机关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相应机关批准批准后即可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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