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里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2.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这要求收养人具备稳定的经济来源、良好的生活环境及教育条件等。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如严重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可能影响抚养孩子的病症。4.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比如曾有虐待儿童、暴力犯罪等行为的不符合收养条件。5. 年满三十周岁。这是为了确保收养人有足够成熟的心智和能力承担抚养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此外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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