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双方可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2. 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大过错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非军人一方需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审理判决。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军人离婚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保障婚姻关系解除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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