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成建律师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80********27,服务地区为山东济宁,联系地址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60号天工大厦七、八楼。他在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虚假诉讼罪辩护案例详情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化名)为获取非法利益,向被害人罗某(化名)陆续共出借人民币178.95万元,并约定了高额利息。罗某每月偿还高息至2016年6月,后因不能正常还息,钱某让罗某出具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但未实际出借款项。同年,钱某将这4万元虚假借款合并其它借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隐瞒了罗某前期归还高额利息的事实,要求罗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法院经审理,判决罗某偿还这4万元借款。检察院指控与律师辩护观点人民检察院认为,钱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钱某委托曹成建律师进行辩护,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曹成建律师同时提出:一是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二是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三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较低数额罚金。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钱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不过,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对于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人钱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在这起案件中,曹成建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为被告人钱某争取到了从宽处理,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长能力,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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