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2.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应遵守工作时间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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