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刑事拘留并非由法制科批准。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核心分析: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这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阶段的重要权力。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配合侦查工作。关键构成要件是存在符合法定的先行拘留情形。实务建议:如果涉及刑事拘留相关问题首先要明确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被拘留人家属可及时向公安机关了解拘留原因及羁押场所等信息。若认为拘留决定有误可通过律师介入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或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通过申请取保候审等方式维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