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仲裁被申请人缺席仲裁仲裁庭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进行缺席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核心分析:适用逻辑:仲裁庭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审理被申请人缺席不影响仲裁庭依据现有材料作出判断。权利义务:申请人有按时到庭陈述主张、提供证据等义务;被申请人同样有此义务其缺席违反了该义务。关键构成要件:一是要有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参加仲裁二是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实务建议:收集证据:申请人要确保自身提交的证据真实、充分且能有力支持仲裁请求。通知程序:仲裁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留存通知送达凭证。仲裁流程:仲裁庭按既定程序审理审查证据、听取申请人陈述后依法裁决。若对裁决结果不服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或申请不予执行(需符合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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