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核心分析:适用逻辑:该条规定明确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范围及表决规则旨在保障业主对共有部分及共同管理事务的民主决策权利。权利义务:业主有参与共同决定事项表决的权利同时需遵守相应的表决规则。关键构成要件:明确了不同事项的表决通过比例要求以及参与表决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条件。实务建议:收集证据:业主可留意小区公告栏中关于共同决定事项的通知、表决票等相关文件留存作为证据。寻求帮助:若对共同决定事项有异议可向业主委员会或当地社区、物业主管部门咨询沟通。法律程序:当认为共同决定事项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自身权益时可通过业主大会重新表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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