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兰兰律师毕业于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511720********08。执业以来,她参与各类案件百余起,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态度,赢得了当事人和同行的认可。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办理的某财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一、案情简介赵某某(化名)的挖掘机停放时起火,烧毁了相邻的某某家居公司所有的挖掘机。某某家居公司起诉赵某某(化名)及为其挖掘机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某财险公司,索赔23万余元。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实则涉及保险理赔、侵权责任等复杂的法律关系。二、办案经过拒赔核心依据——事故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龚兰兰律师深知保险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她从保险理赔的专业角度进行抗辩。保险公司委托公估机构出具的《公估报告》认定,赵某某(化名)的挖掘机系因“外部火源导致起火”,自身也是“受害者”,与某某家居公司挖掘机的燃烧“无因果关系”。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只对被保险人(赵某某(化名))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责。既然赵某某(化名)的挖掘机非“致害者”,则其无责,保险公司自然无需赔付。这一理由成为了律师辩护的关键核心。反驳原告“自燃”主张在法庭上,原告主张挖掘机是“自燃”引发的事故。然而,龚律师敏锐地指出,消防部门仅出具《出警证明》而未认定“自燃”,原告未能完成“自燃”的举证责任。这一反驳迫使原告在证据方面陷入了被动。指出被保险人过错律师进一步强调,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化名)存在破坏现场的行为。依据保险条款,因此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这一观点再次为保险公司的拒赔提供了有力支持。对损失金额提出异议对于原告索赔的23万余元,龚律师主张应按公估报告核定的设备实际价值18万元计算,而非原告的购置成本。在损失金额上为保险公司争取了利益。三、案件结果法院判决认为,赵某某(化名)作为挖掘机所有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根据公估报告酌定损失为175,000元。对于原告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的请求,法院明确指出“保险纠纷与本案侵权责任纠纷法律关系不同,故本案不作处理”,实质上是驳回了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龚兰兰律师成功地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从本案侵权诉讼中剥离,为保险公司避免了巨额的经济损失。龚兰兰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对保险理赔专业知识的深入理解和对证据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制定了合理有效的辩护策略。她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不仅为保险公司挽回了损失,也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在其他案件中,龚律师同样展现出了卓越的业务能力,无论是刑事辩护还是各类民商事案件,她都能以严谨的态度、专业的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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