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一般情况下,子女年满18周岁即为成年人,父母对其抚养费的支付义务通常终止。但如果子女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非主观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仍需支付抚养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核心分析:法律规定抚养费支付到18周岁是基于子女成年后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考量。但特殊情况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子女在特定阶段的合理需求。关键在于判断子女是否符合继续接受抚养费的条件。实务建议:如果涉及抚养费支付期限争议,可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收集子女仍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相关证明,如学校开具的在读证明等。证明子女因特殊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的证据,如伤残鉴定等。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等待法院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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