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行政诉讼中若被告主体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核心分析:法律适用逻辑:依据上述司法解释,明确在被告主体不适格时的处理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原告有起诉的权利,但需明确适格被告;被告需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关键在于准确认定被告是否适格。关键构成要件:准确判断被告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否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等。实务建议:原告应仔细审查行政行为作出的主体,收集相关证据证明真正的适格被告。若法院告知变更被告,原告应及时变更,避免因不同意变更导致裁定驳回起诉。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行政行为的性质及适格被告的确定方法,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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