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行政诉讼中,一般由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也需对部分事项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核心分析:被告举证是原则,目的在于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需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规范性文件。原告在特定情况下举证,如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等。原告举证不成立不影响被告举证责任。实务建议: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积极收集、整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原告要及时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比如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证据等。双方都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证据收集后妥善保管,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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