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在医疗纠纷中,并非所有情况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存在一些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不适用,比如患者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等。核心分析: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是基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信息不对称,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平衡医患双方权利义务。而不适用的情形,是因为医疗机构在这些情况下不存在过错或难以预见、防范,不应承担过重举证责任。关键在于准确判断是否符合上述不适用的法定情形。实务建议:医疗机构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病历、检查报告、护理记录等资料,证明自身医疗行为符合规范。若出现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争议时,积极提供证据说明情况。患者若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应及时收集自身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必要时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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