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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刘东阳律师:十余年商标服务经验,多类案例彰显专业实力

2026.01.20知识产权8人浏览

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成为了行业内的佼佼者。他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拥有“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起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
刘东阳律师有着亮眼的履历。他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还担任北京化工大学法律硕士企业导师等多个重要职务。他持续输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
从他经办的众多案例中,能总结出不少宝贵经验。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有无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确认“麻*天”和己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主张,获法院支持。这表明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可灵活运用行政与民事案件接力的策略,应对侵权方的抗辩。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商标及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产品类似。法院认定“鑫老x坊”与“老x坊”为近似商标,判决相关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此案例提醒企业要重视商标的规范使用和保护,避免因商标近似引发侵权纠纷。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该案件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对处理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有指导意义。
“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案中,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一审认定王X构成侵权,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二审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王X行为属直接销售商品,未侵害第35类商标权。这说明在商标侵权纠纷中,要准确把握不同类别商标的本质差异。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服务过多家公司。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为图书公司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为信息技术公司主动挖掘案件细节,成功拿回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为包装机械公司维护权益,净化市场。
刘东阳律师通过这些案例,展现了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厚功底和丰富经验。他善于把握案件争议焦点,运用多种策略解决问题,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为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持续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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