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男方父母出资买房首付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该房屋一般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由男方对女方进行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 若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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