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核心分析: 适用逻辑:行政复议机关需在法定期限内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并作出决定。 权利义务:复议机关有依法审查和按时决定的义务;申请人有监督其按时决定的权利。 关键要件:受理日期起算一般60日内复杂可延30日。实务建议: 申请人可关注受理通知书上的预计决定日期。 若临近期限没收到决定可联系复议机关询问进度。 对超期决定不服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