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协议离婚不成,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前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同时,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核心分析:离婚协议是以登记离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协议。只有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后,离婚协议才会生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在未完成离婚登记前,双方随时可反悔。实务建议:若协议离婚不成,可考虑诉讼离婚。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证明、家暴证据等。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依法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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