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不同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不同。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核心分析:适用逻辑:根据被申请人的性质确定复议机关。各方权利义务:申请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有审查并裁决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存在具体行政行为且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实务建议:收集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及损害自身权益的材料。确定复议机关: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申请复议:准备申请书等材料向相应复议机关提出申请,按要求参与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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