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管辖权异议一般只能提出一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核心分析:适用逻辑: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在特定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目的是确保诉讼程序有序进行,避免因管辖权争议过度拖延。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但需在规定时间内。法院有审查并作出裁定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可能不被受理。实务建议:当事人应仔细研究案件管辖权相关规定,在答辩状期间及时提出异议,并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及证据证明管辖权存在问题。若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案件事实与特定管辖地的关联等。法律程序上,先向受理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等待法院审查裁定,不服裁定则按上诉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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